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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办法》的通知

2019-12-16 来源: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努力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已成为检验鉴定行业相关人员获取检验鉴定业务知识的一个重要渠道。为了进一步整合优质社会资源,方便检验鉴定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持续提高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规范可持续发展,特实施《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相关单位积极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办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20191119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办法》

 

继续教育课程认证是指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对社会各界与检验鉴定行业相关的优秀课程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适合纳入由分会组织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验鉴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认证课程目录》,检验鉴定人员参加目录内认证课程的学习取得合格证明即可视为参加完成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经注册后取得相应学分,该学分与分会自行组织的课程学分相同,同等计入年度学习总学分。

一、  课程认证范围

凡由社会各界组织的与检验鉴定行业相关的培训课程、会议、论坛、技能竞赛、能力比对等活动,其内容能够起到促进检验鉴定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升、增加知识储备、提高管理能力、增强职业素养的作用的均可列为课程认证范围。

二、课程认证申请

1.主动认证课程,课程持有机构和个人主动向分会申请课程认证的需由课程内容的知识产权持有机构向分会提交《继续教育课程认证申请表》,如实提供授课人资历、课程名称、大纲和内容、考核形式和考核内容、课程合格证书样本、知识产权证明等必要内容后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签字人盖章后,将《继续教育课程认证申请表》递交分会,经分会审核合格后纳入《认证课程目录》。

2.被动课程认证,分会对社会课程主动实施认证采信其培训结果的由分会对课程的知识产权持有机构、授课人资历、课程名称、大纲和内容、考核形式和考核内容、课程合格证书样本、知识产权证明等必要内容进行审核后纳入《认证课程目录》。

3.学员申请课程认证,学员参加社会各界组织的学习后,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可以向分会申请课程认证,学员向分会提交《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学员申请表》,如实提供授课人资历、课程名称、大纲和内容、考核形式和考核内容、课程培训合格证书、等必要内容后加盖学员所在单位公章、授权签字人签章、本人签字后,将《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学员申请表》递交分会,经分会审核合格后允许其认证学分计入分会继续教育学习总分。

三、认证课程持有人的权力义务

获准进入《认证课程目录》的主动认证课程持有机构和个人在课程推广及教学期间和培训合格证书上可以使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认证课程的字样及协会LOGO

学员需为申请课程认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则取消其继续教育学习证书,终止其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资格,列为失信检验鉴定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课程认证的使用

检验鉴定人员凡参加认证课程的学习取得合格证书后,即可申请对应课程的学分计入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总学分。

五、相关费用

申请主动课程认证的持有人向协会缴纳建档认证服务的工本费、检验鉴定人员向协会申请认证课程学分注册的工本费的具体金额和方法将在每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办法中规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其施行,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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