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检验鉴定机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等3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8-12-04 来源: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经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检验鉴定机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消费品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报告良好规范》团体标准立项提案,检验鉴定技术委员秘书处已组织完成以上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给检验鉴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回函请务必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起草人与您联系。

联系人:张琳

电话: 010-82021949

E-mail: ccib@vip.163.com

 

附件:1.《检验鉴定机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2.《检验鉴定机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4.《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消费品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报告良好规范》征求意见稿

     6.《消费品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报告良好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7.意见反馈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

 

 

 

检验鉴定机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elf-Discipline for Inspection Bodies and Laboratories

 

(征求意见稿)

(完稿时间:2018年9月30日)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标准版权归XXXXXXXXXXXXXXX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载、抄袭、改编、汇编、翻译或将本标准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引言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规范检验鉴定市场秩序、建立检验鉴定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增强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信任,提高检验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检验鉴定机构代表其委托客户、自身组织或官方机构实施检验鉴定活动,目的是向上述机构提供被检项目对法规、标准、规范、检验鉴定方案或合同的符合性信息。为了使检验鉴定机构的服务被客户、监管机构所接受,要求检验机构应遵守的自律行为规范要求被统一成本标准。

 

本标准所涉及的从事检验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确定、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检验鉴定结果负责,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出入境检验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相关机构在开展检验鉴定业务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

 

在实施本规范的过程中如遇到在理解上不一致而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问题时,应通过中国检验鉴定协会予以解释和协调,并保持理解和实施的相对一致。

 

本标准为非强制性文件,可作为检验鉴定机构在实施检验鉴定活动时的行为自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和约束行业内各机构行为自律的判定依据。

 

本标准中使用下列术语:

----“应”表示要求

----“宜”表示建议

--- “可” 表示可以;

----“能”表示可能或能力。

 

 

 

检验鉴定机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鉴定机构的行为自律要求,涉及行为、管理、监督、调查和处置等主要方面。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鉴定行业的诚信与自律建设和遵守。同时也适用于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任何相关方对检验鉴定机构行为的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所有引用文件均适用其最新发布的版本。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31880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3.术语与定义

 

3.1 基于本文件的目的,GB/T 27000、GB/T 31880,GB/T 36308和GB/T 29246给定的术语以及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3.1 检验鉴定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从事检验鉴定活动的机构。

 

4.自律通用要求

 

4.1总则

检验鉴定机构应结合本标准持续不断地识别、收集与机构自律行为相关的法律、技术、管理和责任方面的要求。

 

检验鉴定机构应持续开展自律行为规范的自我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工作,以验证自律行为规范的执行状况。

 

4.2自律机制要求

 

4.2.1检验鉴定机构应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倡导检验和鉴定行为自律、诚信公正的文化,树立诚信理念和良好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和履行社会承诺。

 

4.2.2检验鉴定机构应在管理制度中纳入与检验鉴定行为自律、诚信以及公正有关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对人员进行奖惩考核的重要指标,而不是仅以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内部制度的建设应当遵守五大原则,即诚信原则、利益冲突原则、保密原则、廉洁原则和公平市场交易原则。

 

4.2.3中国出入境检验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应就检验鉴定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设立工作委员会(应考虑明确其职责),专题研究检验鉴定机构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提出对本规范组织实施、监督和修订方面的建议。

 

4.2.4在协会的组织下,各检验鉴定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包括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自律有关的规则、公约、行为规范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诚信建设、信息公开、互动促进、监督激励等自律机制活动,包括开展和参加检验鉴定行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沟通,积极参与检验鉴定行业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展示等活动,通过互动机制来获取公众和社会舆论对检验鉴定行业的需求。

 

4.2.5检验鉴定机构应就自身服务行为向全社会作出有约束力的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各相关方对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协会以及同行机构的监督,促进信息传递,增强信任。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投诉或异议,与其他检验鉴定机构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2.6检验鉴定机构在接受和实施检验鉴定过程中,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适用GB/T27020、GB/T27021、CNAS-CC02(ISO/IEC 17065)和CNAS-CL01(ISO/IEC 17025)的管理体系要求建立风险识别和管控机制。

 

4.2.7检验鉴定机构应为其所开展的检验鉴定服务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以提高检验鉴定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4.3自律行为要求

 

4.3.1检验鉴定机构在宣传自身业务和技术能力时应确保客观,不得进行过度宣传,更不能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同时,不应误导或暗示可以降低检验鉴定标准或对检验鉴定结果进行调整。

 

4.3.2对于公开的文件、宣传材料、网站以及经营场所等用于展示自身业务和技术能力的信息的,检验鉴定机构应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更新。同时应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等。不得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以贬损、诋毁或损害同行其他机构的名誉和利益。

 

4.3.3检验鉴定机构应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协议,规定检验鉴定的范围和检验鉴定的标准,检验鉴定的时间和周期,检验鉴定结果的记录和表达方式,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4.3.4检验鉴定机构在委派检验鉴定人员从事相关任务时,应考虑所派出人员能够胜任所接受的检验鉴定任务。不得因利益等因素而委派能力不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实施检验鉴定任务。

 

4.3.5检验鉴定机构在开展检验鉴定活动时,应通过确定合理的检验鉴定时间和周期来确保检验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不得通过缩短、减少、降低或遗漏有关时间、检验项目、标准和要求、违规简化方法和程序等不正当行为来作为竞争手段达到增长业务和降低检验鉴定成本的目的。

 

4.3.6检验鉴定机构在对同类型的产品进行检验鉴定时,应保持检验鉴定程序、检验鉴定标准和方法、检验鉴定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检验鉴定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检验鉴定项目和记录等方面的相对一致。防止通过故意调整程序、方法以及不合适的检验鉴定资源来降低成本和影响检验鉴定有效性,实施不正当竞争。

 

4.3.7检验鉴定机构应建立具体的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检验鉴定服务的收费应公开透明,保留收费凭证和相关记录等证据。

 

4.3.8检验鉴定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可追溯系统,保证原始的检验鉴定过程、记录和数据等可以得到追溯和查证。

 

4.3.9当检验鉴定机构的由于自身交付能力的原因而需要将其部分检验鉴定过程和项目外包,或需要使用外部资源,包括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来实施检验鉴定时,应建立专门的程序对外包过程控制要求和外部资源的使用要求进行管理。检验鉴定机构不应把检验鉴定活动外包作为理由来排除自身应承担的检验鉴定责任。

 

4.3.10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更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以满足客户为名在内部干扰正常的检验鉴定程序和结果,出具不真实的检验鉴定记录和报告。

 

4.4管理要求

 

4.4.1检验鉴定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4.4.2检验鉴定机构应具备并保持与其所从事的检验鉴定活动相适应的资源、能力和管理制度。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质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应依法及时取得。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应从事相应的检验鉴定活动。

 

4.4.3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检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检验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在聘用检验鉴定人员之前,检验鉴定机构应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人员的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鉴定活动的人员。检验鉴定人员不得同时受雇于多个不同的检验鉴定机构。

 

4.4.4检验鉴定机构应对其所属人员在实施检验鉴定活动时行为、结果和后果承担责任。

 

4.4.5检验鉴定机构应针对人员招聘、培训、持续教育、考核等方面建立管理制度,确保检验鉴定人员及时掌握了解标准、检验鉴定项目、检验鉴定方法的变化,并在理解和应用方面保持一致。

 

4.4.6检验鉴定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的廉洁自律、诚信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公正。

 

4.4.7要求检验鉴定人员向其所属机构就从业行为的公正性做出公开、书面承诺,并自愿接受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承诺当自身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时,愿意承担责任、接受惩戒。

 

4.4.8检验鉴定人员须对检验鉴定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私自向外泄露相关信息和结果。

 

4.4.9检验鉴定人员应独立开展检验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对出具正确检验鉴定数据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4.4.10检验鉴定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在被检验鉴定对象相关单位从事兼职活动。不得在未经所在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对所在机构以外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

 

4.4.11检验鉴定人员不应参加与委托方有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活动,不得参加与委托方存在商业关系的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者因工作便利形成的有利条件,和委托方结成利益输送关系。

 

4.4.12检验鉴定人员不应收受委托方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贿赂、馈赠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不应由委托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4.13检验鉴定人员有权拒绝对检验鉴定结果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造成影响的一切干预,应对可能造成影响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4.5监督要求

 

4.5.1检验鉴定机构应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范。对监督管理中所发现的存在违规的检验鉴定机构应采取警告、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

 

4.5.2协会可以组织检验鉴定机构之间同行评审来对各机构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检验检验鉴定机构存在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5.3检验鉴定机构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定期对检验鉴定过程的一致性、符合性、公正性进行评估,确保自身持续符合有关要求。

 

4.6调查和处理要求

 

4.6.1检验鉴定机构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时,不应出现下列行为:

 

4.6.1.1检验鉴定能力不足而接受和开展检验鉴定业务;

4.6.1.2违规或变相违规实施检验鉴定活动;

4.6.1.3干扰或影响检验鉴定人员独立实施检验鉴定活动;

4.6.1.4未经客户同意,泄露与检验鉴定相关的商业或技术机密或结果;

4.6.1.5诋毁或损害行业其他竞争对手;

4.6.1.6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

 

4.6.2检验鉴定机构应建立公开的投诉或抱怨和申诉处置程序,并对收到的反馈信息及时采取调查和处理。

 

4.6.3当收到有关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投诉举报时,检验鉴定机构应自愿接受和配合协会的核实调查,就有关问题客观如实地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4.6.4如在同行检查或协会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检验鉴定机构应配合调查,如实汇报情况和提供材料。协会可根据核实调查和同行检查结果,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查和检查报告,并对调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6.5检验鉴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要求,接投诉并核实情况属实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并由所在机构依据本机构的相关奖惩规定予以惩处。

 

4.6.6检验鉴定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要求,经调查情况属实,协会可按本规范进行处理,并报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可分为限期整改、书面警告、公开谴责、交纳违约金或向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暂停或取消其检验鉴定资格等方式,也可以内部通报、公开通报违规事实及信息。

 

4.6.7检验鉴定机构如对协会的调查处理建议有异议,可于收到调查处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5.参考文献

 

GB/T 27020 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65 产品、过程和服务机构认证要求

GB/T 36308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

GB/T 31880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附件2

《检验鉴定机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概况

1. 立项和起草背景

检验鉴定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在提供检验鉴定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全社会可信赖第三方公证的责任。即不仅要为所提供的数据报告负责,为评价结果负责,更要为社会公平公正负责。但要承担起这个重任,除了加强全行业的严格监管之外,检验鉴定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我们在检验鉴定行业的机构管理和质量管控方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和评价机制,但更多的是偏重技术和业务的流程和规范性管理,在行业自律方面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价标准和管理依据。虽然已有一些标准或规范性文件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加上很多检验鉴定机构内部都有相关的规定或要求,但总体上比较散,并未形成行业的统一规范,无法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形成有效的补充。

检验鉴定行业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行业,它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作为“裁判员”的角色。行业特点决定了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服务为先、保守机密。目前我国的检验鉴定机构虽然在诚信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依然存在。行业自律意识以及诚信水平偏低、违背承诺、虚假报告、商业汇率、不实宣传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立检验鉴定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诚信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成为树立检验鉴定行业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对检验鉴定机构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为充分发挥检验鉴定行业在服务经济、促进贸易、维护市场公平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推动检验鉴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强化行业能力建设、实施行业人才发展战略、推动行业自律和标准化建设及服务行业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本标准的起草制订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按检验鉴定机构分会确定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实施的。

2.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检验鉴定机构的行业自律提出规范性的要求并使之标准化。目前,在技术层面,检验鉴定机构能力和运作流程有诸多国家标准和规范性要求进行管控,出现偏离标准的情况后也有一整套纠偏的系统工具可供执行。但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自律方面,缺乏相应的标准指导。填补这方面的行业空白,正是制订本标准的意义所在。

检验鉴定行业的特性决定了检验鉴定机构的职业道德与一般职业道德相比应着重关注下列几个方面: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服务为先、保守机密;公正透明,奉献社会。

检验鉴定机构职业道德的实践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检验鉴定机构的行业自律、检验鉴定机构内部的制度建设以及检验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行为规范要求。

通过建立团体标准,可以更好地规范检验鉴定市场秩序、建立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增强社会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信任,提高检验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行业自身健康有序的发展。

本标准主要从自律机制要求、自律行为要求、管理要求、监督要求以及调查和处理要求等五个方面,为检验鉴定机构增强诚信自律意识、推进诚信自律建设、防范失信风险、提升社会信任、树立检验鉴定公信力提供指导。

3. 标准制定过程

1)2018年2月,团体标准起草计划下达,成立起草小组;

2)2018年3月,收集并分析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现状;

3)2018年5月,完成团体标准立项提案申请;

4)2018年9月,形成标准编制说明以及标准草案。

5)2018年10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原则

1)本次标准为新制定标准。在标准内容的确定中遵循应诚信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及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满足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在参考国内外标准的基础上,兼顾内容的协调一致,尽力使标准的表述简洁易懂、减少重叠以及技术性差异。

3)标准的制定应不低于同行业中其他技术服务领域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的确定和说明

1. 引言

标准在引言部分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即规范检验鉴定市场秩序、建立检验鉴定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增强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信任,提高检验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根据检验鉴定机构所从事的活动特征,对其所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说明。

引言部分还主要对本标准在实施和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职责也一并进行了说明,即中国出入境检验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并进行监督;相关机构在开展检验鉴定业务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对于本标准在理解上可能存在的不一致以及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问题,也应通过中国检验鉴定协会予以解释和协调,并保持理解和实施的相对一致。

2. 范围:

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与行业内的其它相关标准保持协调一致,达到互补的目的。即适用于检验鉴定行业的诚信与自律建设和遵守,也适用于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任何相关方对检验鉴定机构行为的监督。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对于制定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识别和明确,包括: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31880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4.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中采用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基本来自GB/T 27000、GB/T 31880,GB/T 36308和GB/T 29246。由于所采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多源自行业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术语和定义。因此,本标准中未对有关定义和术语进行重复说明。

5. 自律通用要求

本标准的第4.0部分是核心内容。重点就自律机制、自律行为、管理、监督、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GBT31880和GBT36308,针对检验鉴定机构的诚信表现的核心评价指标有五点:

A 法律法规指标

B 技术要求指标

C 管理要求指标

D 责任要求指标

E 否决项指标

由于本标准是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强调检验鉴定机构的自律性,把自律作为起点,进行行为规范,职业操守的管理出发点,结合以上五点;同时结合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实践经验,按照以下逻辑进行了行业自律行为规范核心要求的编写。目的是做到本标准既融合了国标GBT31880和GBT36308在诚信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又结合检验鉴定机构自律行为的管理经验;提出对行业和机构有针对性的自律要求。

首先是总则,要求机构能够识别外部要求,重点是法律法规,不能够有法律法规的盲区。其二,是自律机制要求,这是自律行为规范能够持续稳定地实施和运行的前提保证;其三自律行为要求,是对自行行为要求的具体描述和定义;第四是要有管理制度的保障,第五点强调的是自律行为规范的开放性,透明性;也就是接受内外部的监督管理。

以下对编制细则分别加以说明:

5.1 总则

1.1总则,依据GB/T31880-2015 4.1同样要求检验鉴定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持续不断地识别自律要素,目的是把检验鉴定机构自律管理的外来约束条件及时准确地转化为机构自律行为的管理要求。(鉴于此标准是针对行业机构提出的行为规范标准,那么应该考虑有一个外部约束的识别动作,确保自律行为达到法律法规底线要求)

5.2 自律机制

4.2 依据GB/T 31880-2015 4.4 管理要求,我们提出自律机制要求:由于自律机制的建立是整个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推行和实施的基础,因此在制定标准时把自律机制要求作为纲领性内容率先在标准核心内容部分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律机制的总要求,包括:

-检验鉴定机构自身的自律和诚信公正的文化;4.2.2条款提出要求

-检验鉴定机构应将自律诚信和公正内容纳入在机构的日常管理制度;

-共同设立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委员会;4.2.3条款提出要求

-所有成员机构应积极参与自律诚信活动策划和实施;4.2.4条款提出要求

-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4.2.5 条款提出要求

-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并落实有关保险措施;

-其中4.2.6条款是要求检验鉴定机构要有管理体系来识别风险并加以管控。因为检验鉴定机构的具体业务不同,适用的管理体系也不同,所以直接引用了覆盖检测,检验鉴定,审核认证等机构的管理体系标准号加以说明。

-4.2.6 提出引入保险机制的做法,参考了GB/T 29246-2017 3.5.4的表述,可以引入其他方共担相关风险,例如保险公司。本标准尝试提出引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方式。

5.3 自律行为

4.3 自律行为要求:检验鉴定行业推行自律行为规范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检验鉴定市场秩序、建立检验鉴定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增强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信任,提高检验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检验鉴定活动中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各个竞争行为加以规范,包括:

-4.3.1 提出对推广、广告宣传的行为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6 客户服务)

-4.3.2 提出对公开信息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6 客户服务)

-4.3.3 提出检验鉴定活动中双方责任和权利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6 客户服务)

-4.3.4 利益冲突的防范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3 独立性和公正性)

-4.3.5和4.3.6 遵守检验鉴定过程和标准程序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2 管理体系)

-4.3.7 提出定价和收费要求;(根据国家《价格法》第三条,政府没有定价或没有给出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由企业自主定价,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竞争自主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

-4.3.8 提出检验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5 记录控制)

-4.3.9 提出对由于资源或能力不足而采取的外包活动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7 分包管理)

-4.3.10 特别强调哪怕是客户施加影响提出不合理要求时,检验鉴定结构公正性的行为要求;

5.4 管理要求

4.4 管理要求:由于竞争行为直接产生自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因此标准以下几个方面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出了管理性要求,以确保其行为不会影响公正性。

-4.4.1提出机构的合法性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1 组织)

-4.4.2 提出资源和资质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1 组织)

-4.4.3 提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3.1 人员能力)

-4.4.4 提出检验鉴定机构的责任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5 责任要求)

-4.4.5 提出招聘、培训和持续教育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3.1 人员能力)

-4.4.6 提出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3.1 人员能力)

-4.4.7 提出公正性承诺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2 管理体系)

-4.4.8 提出保密声明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6 客户服务)

-4.4.9 提出免压力影响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3 独立性和公正性)

-4.4.10 提出人员利益冲突控制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4 人员管理)

-4.4.11、4.4.12 提出不正当利益控制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4 人员管理)

-4.4.13 提出从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方面的要求;(依据GB/T31880-2015 4.4.4 人员管理)

5.5 监督要求

4.5 监督要求:依据GB/T 31880-2015 4.5 责任要求的表述,结合检验鉴定行业特点,自律行为规范的推行和实施离不开日常的监督管理。因此标准通过明确以下三种监督方式来确保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得到有效实施:

-检验鉴定机构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验鉴定机构之间同行评审;

-检验鉴定机构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

5.6 调查和处理

4.6 调查和处理要求:依据GB/T 31880-2015 4.5 责任要求的表述,对于检验鉴定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规范的现象进行了逐一说明。明确调查和处理要求,包括建立和公开投诉或抱怨和申诉处置程序、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职责和要求等:

-自愿接受和配合针对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调查的义务;

-同行检查或协会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从业人员的惩处要求;

-检验鉴定机构的惩处要求;

-涉及申诉的要求。

 

 

 

附件3

 

 

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elf-Discipline for Inspection Bodies and Laboratories

 

 

 

(征求意见稿)

(完稿时间:2018年9月30日)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标准版权归XXXXXXXXXXXXXXX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载、抄袭、改编、汇编、翻译或将本标准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引言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规范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术能力,完善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落实各类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

 

本标准所涉及的从事检验鉴定活动的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确定、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检验鉴定结果负责,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出入境检验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实施本标准的过程中如遇到在理解上不一致而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问题时,应通过中国检验鉴定协会予以解释和协调,并保持理解和实施的相对一致。

 

本标准为非强制性文件,可作为检验鉴定机构在实施检验鉴定活动时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依据,同时也可作为监督和约束行业内各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中使用下列术语:

----“应”表示要求

----“宜”表示建议

--- “可” 表示可以;

----“能”表示可能或能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并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以及监督与处置方面明确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鉴定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也适用于协会对检验人员的行为约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所有引用文件均适用其最新发布的版本。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3.术语与定义

 

3.1 基于本文件的目的,GB/T 27000、GB/T 31880,GB/T 36308和GB/T 29246中给出的定义的和术语适用于本准则。

 

3.2 检验鉴定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从事检验鉴定活动的机构。

 

4.自律要求

 

4.1行为规范

 

4.1.1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部门、协会及检验鉴定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4.1.2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应详实准确,提供的有关经历(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工作、专业及检验鉴定经历等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可以追溯、查询或可以得到证明。用于证明个人经历和能力的信息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4.1.3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签署公正性声明,承诺在与受检验鉴定方存在利益冲突时主动予以回避,不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检验鉴定任务。利益冲突关系包括:

4.1.4过去两年内本人在检验鉴定委托方或受检验鉴定方就职;

4.1.5本人或直系亲属与检验鉴定委托方或受检验鉴定方存在利益关系,包括持股或就业;

4.1.6与检验鉴定委托方或受检验鉴定方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4.1.7其他利益冲突

 

4.1.8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在现场检验鉴定期间应主动向受检验鉴定方明示身份,出示必要的身份证明。

 

4.1.9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冒名顶替为其他检验鉴定机构完成所委派的检验任务,不得接受与自己能力不相符的检验鉴定任务。无论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在接受检验鉴定任务时应服从检验鉴定机构的调度安排,不得根据个人喜好挑拣任务、地点和时间或挑选检验组成员等。

 

4.1.10当兼职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所在组织与受检验鉴定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的,应向检验鉴定机构如实说明。检验鉴定机构应向受检验鉴定方予以说明,在征得受检验鉴定方同意后方可委派。

 

4.1.11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在执行检验鉴定任务期间遵守检验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得随意改变检验鉴定计划的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4.1.12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检验鉴定机构的安排及时有效地完成检验鉴定任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检验鉴定标准,以不正当理由刁难或刻意照顾受检验鉴定方。如实记录相关结果,不得提供虚假检验鉴定证据和报告,不得编造或唆使编造虚假、失实文件或记录。完成检验鉴定任务后,应按检验鉴定机构规定的期限或与受检验鉴定方商定的期限及时完成相关记录和报告,不得拖延。

 

4.1.13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在执行检验鉴定任务期间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发生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行为。影响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行为包括但但不限于:接受受检验鉴定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礼金、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提出不合理的食宿条件要求;参加或暗示参加娱乐性活动;参加受检验鉴定方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不得酗酒、赌博;向受检验鉴定方推荐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向受受检验鉴定方推销书籍资料;报销不合理的费用。若根据签订的检验鉴定合同需要在受检验鉴定方报销费用时,须列明清单,并由受检验鉴定方签字确认。

 

4.1.14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在检验鉴定期间的言谈举止应符合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自律规范要求,注意维护自身职业形象和检验鉴定机构形象。注意着装得体,禁忌奇装异服;尊重企业文化,言谈谨慎,避免谈论敏感的政治、宗教信仰话题;注意沟通过程中言语分寸、不得使用谩骂、讽刺性的语言和态度,不得随意训斥或以命令的方式对待接受检验鉴定的人员;不向受检验鉴定方发表无事实根据、可能对检验鉴定机构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不应做与检验鉴定无关的事情,尽量避免接听与检验鉴定任务无关的电话;确实需要通话的,应当向陪同人员说明致歉,并尽量缩短通话时间;禁止玩游戏、炒股、网购和浏览无关网页等。

 

4.1.15检验鉴定期间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受检验鉴定方有关工作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职业安全及环境管理等规定。如禁区进出要求、安全防护、静电防护、健康卫生、穿戴工作服装、使用工作保护装置、禁止吸烟等;

 

4.1.16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执行境外工厂的检验鉴定任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外事规定,注意个人言行仪表,严格遵守检验鉴定工作计划,维护检验鉴定机构形象,不从事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活动。同时还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地域风俗文化、宗教信仰以企业文化等。

 

4.1.17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在检验鉴定期间应相互支持和配合,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不得在受检验鉴定方人员面前表达对其他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看法和意见。对检验鉴定期间发现的问题应经过内部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不得在受检验鉴定方人员面前争论或争吵或表达负面意见。当检验鉴定结论难以达成一致时,应服从检验鉴定组长的决定或寻求检验鉴定机构内部技术管理人员的意见和支持。

 

4.1.18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检验鉴定机构的保密规定。不向第三方泄露检验鉴定机构规定保密的内部工作情况及技术信息。不利用、错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检验鉴定机构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文件。对受检验鉴定方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没有得到受检验鉴定方书面许可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复制或拷贝受检验鉴定方有保密要求的材料作为记录,尤其是禁止复制或拷贝涉及到军事和国家秘密的资料。当有必要复制或拷贝相关资料时,必须事前征得受检验鉴定方的同意。同时应严格按照检验鉴定机构保密要求处理,在未经受检验鉴定方许可,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1.19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受聘于咨询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同时受雇于其他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

 

4.1.20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遇到超出工作权限的事件时,应及时向检验鉴定机构汇报和请示。

 

4.2管理要求

 

4.2.1检验鉴定机构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评价、聘用、使用、监督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4.2.2检验鉴定机构应对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和验证,确保信息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同时承担因内容失实而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4.2.3检验鉴定机构应为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持续培训并安排技术经验交流,以提升检验鉴定人员的素质、业务能力和检验鉴定水平。

 

4.2.4检验鉴定机构应告知其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参考GB/T27020-2016 6.1.4)

 

4.2.5检验鉴定机构应该持续验证其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是否胜任,并保存好验证记录。(参考GB/T27020-2016 6.1.9和6.1.10; 原具体管理手段的内容,比如分级管理,岗位考核等内容作了暂时删除的安排,请注意)

 

4.2.6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合理地安排其从业人员的工作任务,不能使处于超饱和或负荷工作态。

 

4.2.7检验鉴定机构针对其从业人员在检验鉴定期间反映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难于处理的现场情况,应及时给予指示或解决方案,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

 

4.2.8检验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对从业人员工作质量反馈和行为自律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以便对其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可以通过但不限于采取样品复测、现场调查见证、电话回访、事后监督、客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4.2.9检验鉴定机构应制订申投诉和争议处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和设置专职的廉政专员处理所收到的举报、申诉、投诉中存在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3监督与处置

 

4.3.1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范。对监督管理中所发现的存在违规的检验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采取警告、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

 

4.3.2协会负责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组织调查,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采用警告、公示和终止检验鉴定资格的措施。

 

4.3.3鼓励社会各界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社会舆论监督、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相互监督、检验鉴定机构相互监督、受检验鉴定方监督和国家/地方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协会举报违规行为。协会应对所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

 

4.3.4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或检验鉴定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XX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4.3.5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协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5参考文献

GB/T 27020 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65 产品、过程和服务机构认证要求

GB/T 36308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

GB/T 31880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附件4

 

《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概况

1.立项和起草背景

检验鉴定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在提供检验鉴定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全社会可信赖第三方公证的责任。即不仅要为所提供的数据报告负责,为评价结果负责,更要为社会公平公正负责。但要承担起这个重任,除了全行业的自律和严格监管之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能够保持公平公正透明的职业操守,自觉担负起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是关键。作为检验鉴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德才兼备”是最基本的要求,即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和业务能力,更要在行为操守上以诚信为本,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在检验鉴定行业的机构管理和质量管控方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和评价机制,但在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方面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价标准和管理依据。虽然很多检验鉴定机构内部都有相关的规定或要求,但并未上升到整个行业的统一规范,使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和机构缺乏对检验鉴定行业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考核、评价和奖惩的有效手段。亟需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为充分发挥检验鉴定行业在服务经济、促进贸易、维护市场公平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强化行业能力建设、实施行业人才发展战略、推动行业自律和标准化建设及服务行业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本标准的起草制订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按检验鉴定机构分会确定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实施的。

2.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检验鉴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出规范性的要求并使之标准化。目前,在技术层面,检验鉴定行业的机构和个人的行为有诸多国家标准进行规范,出现偏离标准的情况后也有一整套纠偏的系统工具可供执行。但是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方面,机构和个人都缺乏相应的标准的指导。填补这方面的行业空白,正是制订本标准的意义所在。

检验鉴定的行业特性决定了检验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一般职业道德相比应着重关注下列几个方面: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服务为先、保守机密;公正透明,奉献社会。

检验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实践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检验鉴定机构的行业自律、检验鉴定机构内部的制度建设以及检验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行为规范要求。

通过建立团体标准,可以更好地规范检验鉴定市场秩序、建立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增强社会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信任,提高检验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行业自身健康有序的发展。

3. 标准制定过程

1)2018年2月,团体标准起草计划下达,成立起草小组;

2)2018年3月,收集并分析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现状;

3)2018年5月,完成团体标准立项提案申请;

4)2018年9月,形成标准编制说明以及标准草案。

5)2018年10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原则

1)本次标准为新制定标准。在标准内容的确定中遵循应诚信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及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满足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在参考国内外标准的基础上,兼顾内容的协调一致,尽力使标准的表述简洁易懂、减少重叠以及技术性差异。

3)标准的制定应不低于同行业中其他技术服务领域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的确定和说明

1. 主要内容确定

在确定本标准的内容时,首先把建立检验鉴定行业诚信自律的五大基本原则作为基础,即诚信原则、利益冲突原则、保密原则、廉洁原则和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在此基础上,重点就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提出具体要求。而对从业人员的主体管理机构,即检验鉴定机构,也有必要强调其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提出管理性要求。无论是从业人员本身还是其主体管理机构,在履行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时,都离不开必要的监督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因此标准同样把监督和处理要求作为必要的部分纳入其中。

根据以上框架,标准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包含了三部分:行为规范、管理要求和监督与处理。

2. 主要内容说明

2.1 范围

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与行业内的其它相关标准保持协调一致,达到互补的目的。即适用于检验鉴定行业的诚信与自律建设和遵守,也适用于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任何相关方对检验鉴定机构行为的监督。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所有引用文件均适用其最新发布的版本。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2.3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的属于与定义在GB/T 27000、GB/T 31880,GB/T 36308和GB/T 29246中均有所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检验鉴定机构”是我们协会的一个惯用表述,与GB/T36308-2018 中定义的检验检测机构并无本质区别。

2.3 规范性要求

2.3.1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首先行为规范要有底线,底线是什么?外部的底线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内部的底线就是机构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标准中4.1.1就是基于这个考虑编写,具体依据是GB/T 31880-2015 4.2 法律要求条款。

4.1.2至4.1.13针对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自律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从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公正性声明、利益冲突、工作的时效性要求、不受贿、言谈举止得体、遵守委托方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尊重当地文化、团队协作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具体的描述依据是行业内的工作经验,原则依据来自GB/T 31880-2015 4.4.4 人员管理部分内容。

4.1.14条款是保密性要求,这是检验鉴定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不可或缺,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委托方必须配合从业人员提供产品,生产,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而有些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所以保密原则必然要在本标准中提出。同时我们也看到,在GB/T 29246-2017 3.5.4 处置信息安全风险部分内容中,也有对于潜在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的要求;在GB/T27020-2016 6.1.13 也有对保密性的要求。

4.1.5 依据是行业的各个机构的基本要求,提出从业人员不得既做运动员,有做裁判员,违背利益冲突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或者同时在几家检验鉴定机构任职,不利用工作完成的时效性,同时也增加了信息安全的管理难度。

4.1.6 检验鉴定工作中会存在标准作业流程没有覆盖的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及时和所在机构沟通,在机构进行技术和管理的评估以后,做出行动的指示,从业人员依据机构的指示进行下一步工作,这在检验鉴定行业里,也是经常出现的状况;所以标准里特别对从业人员提出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和机构汇报沟通的要求,来确保检验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和准确性。

在内容的组织上,自律行为规范时还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考虑并提出要求,包括:廉洁、公正、保密、准确高效、负责、专业知识、礼貌。具体要求体现为:

廉洁。不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利益或贿赂,或为了达成目的而行贿。此举不仅突破了检验鉴定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底线,而且可能触犯法律。不但影响公司的声誉及个人尊严,而且给自己的人格染上污点。这里所说的利益可以是:实物、现金、存单、有价证券、财产权益、职位、雇佣或契约、代为支付或免除债务、贷款、提供免费服务或优惠、为亲友提供好处、任何形式的款待、免费专车接送、超标纪念品等。

公正。所有的检验鉴定都必须公正地进行。测试完成后,测试人员必须忠实地报告数据、测试结果及其他事实,不可对结果进行不恰当地修改。验货员抽样时严格按照标准规定, 足货抽板,对特殊情况必须预先请示。不能因为与客户关系融洽与否,而影响判断时的公正性。在测试或验货时带有个人情绪,或喜或恶,都会影响检验鉴定人员的判断力。

保密。保密是检验鉴定机构重要的商业信誉之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则。保密的资料包括客户资料、样品和机构内部的一切文件,包括生产运作情况、市场策略等。

对于验货:客户的技术资料、产品设计、运作流程、与客户的来往传真包括报告、财务发票、单据、报价单等都属保密范围。

对于测试,客户的标准和文件、未经主管批核的报告、公司内部测试运作步骤和样品等均属保密范围。对于机构内部的运作,报价单、市场策略、机构业务及其运作情况分析、客户有关资料等均属保密范围。保密措施方面,客户或机构内部的文件、样品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带出。与客户的会晤必须限制在接待处或会议室进行,若有必要进入实验或其他限制区域时,必须确保其他客户的信息不被披露,且只有部门主管、经理、高级职员以及指定的员工有权与客户接触。当测试结果还未得到主管的核准时,不得向客户透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客户的资料泄露给第三者。

准确高效。效率是一个人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给客户出具准确的结果基于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而高效则是对检验鉴定行业的基本要求。

负责。对自己工作负责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好方法,也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基础。作为检验鉴定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或客户要求去做,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确保客户100%满意是服务行业追求的目标,而这个目标是基于每个从业人员的一点一滴的努力,同时也体现了检验鉴定行业从业人员存在的价值。

专业知识。作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特殊行业,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对提高检验鉴定行业的服务质量至关重要。作为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吸收新知识新技术,充实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即使你有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愿望,也会力不从心。事实上,专业知识技能的提高不仅有助于提升自己的能力,更是增强机构保持持续的竞争能力的基本保证。

礼貌。服务行业,礼貌为先。丰富的专业知识、高效的检验鉴定服务、廉洁公正的态度,如果再加上热情礼貌的服务,将为我们迈向客户100%满意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2.3.2 机构管理要求

标准的这部分主要通过对作为从业人员管理的主体,检验鉴定机构,来提出管理性要求,参考GB/T 31880-2015管理要求。

4.2.1要求建立规章制度,这是管理的基础,因此标准在这部分要求检验鉴定机构针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评价、聘用、使用、监督等方面建立规章制度制定。

同时,4.2.2、4.2.3针对从业人员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明确了检验鉴定机构的责任,包括承担因内容失实而带来的后果和责任。管理要求还针对人员的素质、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明确了检验鉴定机构的责任。依据GB/T 31880-2015 4.3.1 人员能力。

4.2.4依据GB/T27020-2016 6.1.4 资源要求的条款,对于检验鉴定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工作质量信息反馈、申诉和投诉等方面,从业人员有哪些职责和权限,在这里特别提出来检验鉴定机构需要明确告知从业人员。

其中4.2.4和4.2.5条款参考了GB/T27020-2016 6.1.4、6.1.9和6.1.10条款的内容,在本标准中明确表示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从业人员应该配合的工作,检验鉴定机构应该告知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同时应该持续地验证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其具备从业资格。

为确保廉政规则的有效落实,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和设置专职的廉政专员来处理相关事宜非常有必要。4.2.8和4.2.9提出来,就是要求从业人员能够配合机构完成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并且能够对自身工作中不符合项目进行纠正和预防。

2.3.3 监督与处理

4.3.1至4.3.5依据GB/T 31880-2015 4.5 责任要求的内容;为了强调对检验鉴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重要性,同时明确监督和奖惩要求,包括来自检验鉴定机构自身的监督、社会各界以及相关方的监督,标准在最后部分纳入了有关监督与处理方面的要求。

一旦发生违反有关原则的人和事,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按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从口头或书面警告到除名不等,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出现廉政问题严重的部门,应当追求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乃至上级领导的责任。

2.4 参考文献

标准在最后还把在推行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过程中可能参考到的标准、规范和条例进行了识别,以便在标准实施过程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5

 

消费品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报告良好规范

 

Good Practices on Testing Reports by Third Party Testing Laboratory for Consumer Products

 

 

(征求意见稿)

(完稿时间:2018年10月31日)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标准版权归XXXXXXXXXXXXXXX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载、抄袭、改编、汇编、翻译或将本标准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引言

 

制定本标准目的是为规范消费品第三方检测服务报告要求及规范,这一关于消费品检测实验室的良好行为规范运用最新ISO/IEC17025标准的技术要求,参考IFIA 协会相关要求,规范测试申请和测试报告具体要求,以确保检测服务过程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靠性,以及所签发测试报告数据的透明度;期望引领检验检疫行业测试服务产品即其报告的质量不断提升。

 

该良好行为规范覆盖玩具,轻工以及纺织鞋类等消费类产品,帮助检验检测和认证行业,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正确理解检测服务良好行为规范。有助正确解决客户提供的测试数据的使用,和报告和声明要求。该良好行为规范确保测试报告的所有者对第三方检测服务所出具报告中数据的来源有清晰和简明的可见性,有力支持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确保产品符合法规和安全要求,同时倡导检验检测行业实施一致性良好行为规范。

 

本标准由中国出入境检验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实施本标准的过程中如遇到在理解上不一致而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问题时,应通过中国检验鉴定协会予以解释和协调,并保持理解和实施的相对一致。

 

本标准为非强制性文件,可作为检验鉴定机构在实施检验鉴定活动时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依据,同时也可作为监督和约束行业内各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中使用下列术语:

----“应”表示要求

----“宜”表示建议

--- “可”表示可以;

----“能”表示可能或能力。

 

  

 

消费品 第三方检测服务报告良好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根据ISO/IEC 17025中对检测报告结果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参考国际检验协会对消费品检测良好规范相关要求,给出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消费品检测服务报告的良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认证认可条例》

ISO/IEC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 17020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ISO/IEC 17065 《产品 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IFIA (国际检验机构联盟)《消费品测试良好规范》

G83100~3102《量和单位》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 术语和定义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 是独立于两个互相联系的主体之外的客体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社会产品质量。

4  检测报告

4.1 结果报告

完全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中7.8对报告结果要求

4.1.1.结果在发出之前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4.1.2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并且应包括客户同意的、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以及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通常应该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结果(例如检测报告或者抽样报告)。所有发出的报告应作为技术记录予以保存。

1 :在文件中,测试报告有时称为检测证书;

2:只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检测报告可采用纸质形式,也可采用电子化形式发布。

4.1.3如客户同意,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在4.1.4 和4.1.7中所列却未向客户报告的信息,应能方便地获得。

4.1.4报告(检测或抽样)的通用要求

除非实验室有有效的理由,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a)标题 (例如“检测报告”或“抽样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c)开展实验室活动的地点, 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

d)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整体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f) 所用方法的识别;

g) 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

h) 检测物品的接受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

i)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开展日期;

j) 报告的发布日期;

k)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l) 结果仅与被检测、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

m) 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

n) 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者删减;

0)报告批准人的识别;

p)当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清晰标识;

1)外部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2)测试样品及部件的描述和识别

3)测试以及判定规则

4)测试时间

注:报告中声明除全文复制外,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可以确保报告不被部分摘用。

4.1.5实验室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明确标识。

此外, 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当实验室不负责抽样阶段(如样品由客户提供),应在在报告中声明结果适用于收到的样品

4.1.5实验室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由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明确标识。

此外, 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有效性时,如客户提供数据来源以及其可信度证据(例如数据来自或ISO 17025 实验室管理体系认可实验室)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应拒绝接受该要求;如客户能提供数据来源及其可信度证据,并在合同里书面明确该申请,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可和测试结果一并体现在报告上,并在报告上明确标识该数据不是本实验室测试结果,并明确标识其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测试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测试报告编号,测试时间,测试部件描述以及测试标准和判定规则),同时在报告中加上免责声明。

4.1.6检测报告特定要求

除了4.1.4 条款所列要求之外,当解释检测结果需要时,检测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a) 特定的检测条件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与要求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具体要求参见4.1.9

c)适用时,在下列情况下,带有与被测量相同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被测量相对形式的测量不确定度(如百分比):

-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相关时;

-客户有要求时;

-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与规范限量的符合性时。

d)适用时,提出意见和解释,具体要求参见4.1.10;

e)特定方法,法定管理机构或客户要求的其他信息;

4.1.7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时,当解释检测结果需要,测试报告应该满足4.1.8 条款的要求;

4.1.8报告抽样-特定要求

如果实验室负责取样活动,除了满足4.1.2要求外,应包括以下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信息:

a)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品或物质的唯一性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商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序列号);

c)抽样位置,包括图示、草图或照片。

d)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e)抽样过程中影响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评定后续检测或校准测量不确定度所需的信息。

4.1.9 报告符合性声明

4.1.9.1当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时, 实验室应考虑所使用的判定规则相关的风险水平(如错误接受、错误拒绝以及统计假设),将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制定成文件,并应用判定规则;

注:如果客户、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判定规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等级了。

4.1.9.2实验室在报告符合性声明时,应清晰标识:

a)符合性声明适用的结果;

b)满足或不满足的规范,标准或其中的部分;

C) 应用的判定规则(除非规范或标准中已包含)。

进一步信息,见ISO/IEC 指南 98-4。

4.1.10报告意见和解释

4.1.10.1当表述意见和解释时,实验室应确保只有授权相关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才能发布;实验室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

 要注意区分这个意见/解释和验货(ISO/IEC 17020)和产品认证(ISO/IEC 17065)中声明,以及4.1.9中符合性声明的区别。

4.1.10.2 报告中的意见和解释应基于被检测样品的结果,并清晰地予以标注;

4.1.10.3 当以对话方式直接与客户沟通意见和解释时,应该保存对话记录;

4.1.11修改报告

4.1.11.1 当需要更改、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已发出的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4.1.11.2 修改已发出报告时,应仅以追加文件或数据传送的形式,并包含以下声明

“对序列号为…(或其他标识) 报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描述;

这些修改应该满足本标准的所有要求

4.1.11.3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报告时,应予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4.2 报告及相关记录的追溯及保存

报告是描述检测情况的技术文件,应完全按照技术记录的要求进行保存。要求如下:

4.2.1实验室应确保每一项实验室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因素,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实验室活动。技术记录应包括每项实验室活动和审查数据结果的日期和责任人。原始的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观察或获得时予以记录,并应按特定任务予以识别。

4.2.2实验室应确保技术记录的修改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应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数据和文件,包括修改的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和负责修改的人员。

4.2.3 应建立资料和记录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a) 委托合同或检测/校准申请表;

b) 样品前处理记录(适用时);

c) 检测过程记录;

d) 经过批准的检测/校准报告复印件;

e) 环境条件记录(标准或方法要求时);

f) 客户申诉或投诉及索赔记录(适用时);

g) 其他有关记录。

4.2.4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及其所属项目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应有良好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2.5报告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档案进行检查,做好档案的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水、防污染工作,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应及时修补。

4.2.6 检测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5 其他要求

5.1 法律法规要求

5.1.1 检测实验室需要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行政许可以及RB/T214的相关要求,检测实验室或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1.2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检测机构的产品,作为产品,应符合《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3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报告,报告中的主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数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1.4报告中的有关量、单位和名称与符号集数据符号运营符合G83100~3102《量和单位》标准的规定。

5.1.5书写报告应使用规范化汉字。

5.2 消费品技术标准要求

5.2.1在同一报告中,始终使用同一术语、符号表达某一特定概念,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术语保持一致。

5.3 客户要求

5.3.1 当客户提出自定义的报告格式时,检验检测机构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3.2 当报告出具后,客户提出修改报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评估整体报告的逻辑和符合性,使报告能反映测试样品的真实性。

5.3.3当在以下情况,客户没有完全符合测试标准对递交样品量以及样品信息要求,而要求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检测结果,并要求作出符合声明时,实验室应考虑所用判定规则相关的风险水平,并清晰标识符合性声明适用的结果、满足或不满足的规范、标准或其中的部分、应用的判定规则。如果来自客户规定的判定规则,在合同评审中制定为文件形式。

a)客户提供不足够的样本量来申请测试;

b)要求 按照多国标准执行检测任务,客户无法提供足够的样品量;

c)客户在同一时间提供了多款的同类样品,并要求实验室将某个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避免同批次相同材料的不必要重复测试;

d) 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在产品质量控制说明以及合同评审里,明确接受其供应商提供由以前或其他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并要求实验室无需执行检测,而是参考或直接引用其中部分测试结果,来出具新的测试报告。检测实验室应在报告上清晰标识,该测试结果来源,包括测试实验室名称、地址、报告号、测试部件、测试时间。

e)生产商或供应商只递交需要测试的一款产品,但提供其不同客户所使用的该产品号详细清单,要求实验室应将所有的产品号都会显示在报告内,检测实验室应标注所有产品号由客人提供并未做测试。

5.3.4 当客户提出以下要求,有违背检测服务公正诚信要求时,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不可以接受。

a)客户在没有质量过程控制流程要求下,提供待测产品并声称该产品中的某些部件已经被测试过,要求实验室省略对这些部件的测试,且要求实验室在报告上不标识出任何的验证和追溯信息。

b) 客户不断重复的提供样品,要求实验室执行重测,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并要求实验室发布的报告中,不标注重复送样,重复测试的情况,且报告中只显示一个测试时间和一个样品信息。

c) 客户通过引用多份原材料测试和结果来减少测试,并要求实验室在报告上不标识出任何的验证和追溯信息。

d) 客户提供所谓“同等材料”的声明, 声称在过去同样材料的样品已经被测试过了,以期跳过买家所要求的真实测试过程, 而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评估该样品不可能是相同的。

e)客户提供的产品进行了多次测试,要求实验室在报告中不显示其不同的提交时间以及可以追溯到过去测试报告的报告编号, 从而向其客户(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说明该样品是一次通过的。

5.4 保密和防伪要求

5.4.1 检测报告只能传递至合同约定的地址、传真号和电子信箱。如果将检测报告传真给客户,实验室应做好传真记录。

5.4.2  无论是纸质报告还是电子报告都应做好防伪措施,便于真伪鉴定。如报告纸编号、条形码、水印,电子报告的加密等。

5.4.3 带公司标识的空白报告纸或证书纸需要统一编码或序列号,专人管理,定期盘点。

5.5 电子化报告和电子化报告签发

5.5.1当纸质报告和电子化报告并存时,检验检测机构需明确哪种形式为正式报告。

5.5.2当实验室仅发布电子化报告时,应告知客户,明确该电子档报告即为正本报告。

5.5.3 当实验室采用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该系统满足所有相关要求,确保数据结果安全、完整、可追溯。

5.5.4 电子化报告的储存应做好备份,并建立索引。

5.5.5 检测报告只能传递至合同约定的地址、传真号和电子信箱。如果将检测报告传真给客户,实验室应做好传真记录。 (同4.2.4)

5.5.6 如果客户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二维码方式传递检测报告,应在客户申请及合同中有约定。

5.5.7 当报告中使用电子签名签发报告时,电子签名应清晰易于被识别。签名者应做一份明确电子签名与签字者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证明或证据。

5.6服务条款和免责声明

5.6.1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提供检测服务及报告的同时,告知通用服务条款,确保报告准确性以及报告的保密和安全性,应承担起有检测报告缺陷而引起的对客户的基本保障责任。服务条款中需明确对于测试过程中的错误、疏忽或违约服务,双方的责任。

5.6.2 报告应包括免责声明。

a)报告免责声明需明确测试结果仅对所测样品负责,测试结果仅反映对所测样品的评价。

b)报告免责声明需明确客户对于测试结果报告的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附件6

 

 

《消费品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报告良好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概况

全球检测行业市场规模保持良好增长态势,2017年规模已约为1.43万亿,目前在中国认监委获资质认可检测实验室3万多家,检验检测行业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个别检测实验室一味满足某些客户需要合格报告的要求,没能专业地承担起全社会可信赖第三方公证的责任,造成市场有“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因而需要对检测实验室服务产品即对呈现检测数据结果报告制定良好规范及细则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广大消费者对产品性能和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要求的需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检测报告也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准入证,必需证明其符合相关标准的结果报告。作为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肩负着检测和鉴定产品质量的重大责任,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和客户出具清晰、客观、明确和准确的检测报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产品符合性申明是检测机构应该承诺和履行的责职。

同时消费品(纺织鞋类,玩具,轻工等)供应链从上游至下游包括不同利益方,例如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以及零售商等,对检测服务报告的需求侧重点有不同。目前中国检测机构繁多,各自出具的报告形式多样,引发了广大消费者和客户不同的解读甚至异议,规范和统一检测报告的要求的呼声由来已久,消费品产品又是民生最为关注的产品,及时制定规范检测报告的要求势在必行。检测实验室在服务不同类型客户需求,在满足客户的测试需求的同时,对所提供的数据报告负责,对评价结果负责,更要为社会公平公正负责。

ISO/IEC 17025在2017年底颁布了更新标准,对检测服务行业质量管理完整性和活力机制方面要求有明显提升,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更能服务于组织目标的事项并创造价值,同时,在报告符合性申明及报告修改等方面有了新的补充内容。我们应及时吸纳其最新要求及其带来的价值,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技术指南,引领检验检测服务行业良好行为规范。

国际上,IFI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inspection agencies) 制定消费品测试报告良好规范已于2018年6月网上公布。本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完善检测领域的报告助力于消费品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报告良好规范与国际化接轨。

2.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本标准目的是为规范消费品第三方检测服务报告要求及规范,这一关于消费品检测实验室的良好行为规范运用最新ISO/IEC17025标准的技术要求,参考IFIA 协会相关要求,规范测试申请和测试报告具体要求,以确保检测服务过程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靠性,以及所签发测试报告数据的透明度;期望引领检验检疫行业测试服务产品即其报告的质量不断提升。

该良好行为规范覆盖玩具,轻工以及纺织鞋类等消费类产品,帮助检验检测和认证行业,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正确理解检测服务良好行为规范。有助正确解决客户提供的测试数据的使用,和报告和声明要求。该良好行为规范确保测试报告的所有者对第三方检测服务所出具报告中数据的来源有清晰和简明的可见性,有力支持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确保产品符合法规和安全要求,同时倡导检验检测行业实施一致性良好行为规范。

通过建立团体标准,可以更好地规范消费品检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报告良好规范,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实验室接受的委托检验,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增强社会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信任,提高检验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行业自身健康有序的发展。

3. 标准制定过程

1)2018年2月,团体标准起草计划下达,成立起草小组;

2)2018年3月,收集并分析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现状;

3)2018年5月,完成团体标准立项提案申请;

4)2018年10月,形成标准编制说明以及标准草案。

5)2018年11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原则

1)本次标准为新制定标准。在标准内容的确定中遵循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诚信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及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满足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在参考国内外标准的基础上,兼顾内容的协调一致,尽力使标准的表述简洁易懂、减少重叠以及技术性差异。

3)标准的制定应不低于同行业中其他技术服务领域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的确定和说明

1. 主要内容确定

第一部分建立了检测报告在技术内容上的要求, 同时由于涉及到客户信息的保密性要求,规范了检测报告的保存要求。

第二部分则从其他不同方面建立了检测实验室服务报告的良好规范:法律法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客户要求,保密和防伪要求,电子化报告和电子化报告签发,服务条款和免责声明等

2. 主要内容说明

2.1 范围

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参考国际检验协会对消费品检测良好规范的范围,其消费品定义仅限于玩具,轻工以及纺织鞋类。并与行业内的其它相关标准保持协调一致,达到互补的目的。既适用于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建设和遵守,也适用于检测实验室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任何相关方对检验鉴定机构行为的监督。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所有引用文件均适用其最新发布的版本。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2.3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与定义在GB/T 27000均有所表述。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 其独立性定义是相对于第一方或第二方实验室而言的,是独立于两个互相联系的主体之外的客体,是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

2.3 良好规范

2.3.1 技术内容通用要求

ISO/IEC 17025在2017年底颁布了更新标准,对检测服务行业质量管理完整性和活力机制方面要求有明显提升,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更能服务于组织目标的事项并创造价值,同时,在报告符合性申明及报告修改等方面有了新的补充内容。我们在4.1 对检测报告的结果报告要求上完全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中7.8对报告结果要求,包括新的补充内容部分,同时对4.1.4报告(检测或抽样)的通用要求中“p)当结果来自外部提供者时,应清晰标识”这个点,结合IFIA 相关要求做了细化, 特别提出需要标识:

1)外部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2)测试样品及部件的描述和识别

3)测试以及判定规则

4)测试时间

根据新ISO/IEC 17025 中新内容“实验室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由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明确标识。此外, 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在4.1.5 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列出了如下具体良好规范,方便检测实验室统一实施,互相督促。

a)如客户要求其提供的数据,和测试结果一并体现在报告上,如数据来源以及可信度证据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应拒绝接受该要求。

b)如客户要求其提供的数据,和测试结果一并体现在报告上,并提供数据来源以及可信度证据,并在合同里书面明确该申请,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在报告上需要明确标识 该数据不是该实验室测试结果,并明确标识其数据来源(测试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测试报告编号,测试时间,测试部件描述以及测试标准和判定规则)。

c)第三方实验室应在报告中有免责申明,在b)发生时;

4.2 报告保存之所以专门独立列出, 因为检测实验室的产品即报告,有其特殊性,报告这个产品的所有者是检测实验室服务申请对象即客户,而检测实验室是其保管者,在合同评审签订始,实验室对客户所提供信息,测试样品, 报告信息,报告本身都有义务为客户确保其保密性安全性及确定的保存时间,因此需要建立良好规范,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客户满意度以及服务质量。同时,报告以及相关原始记录,是实验室活动的技术记录,需要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核实该活动,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由此在这个点上做了扩充和细化。 

2.3.2 法律法规要求

需要强调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这是一套行政许可制度,检测实验室需要满足其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同时要求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依据的《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从不同角度对检测实验室服务报告都有要求。 此标准对其中部分关键性要求有罗列。

2.3.3 消费品技术标准要求

本标准消费品产品范围仅限于纺织鞋类,玩具,轻工等消费品。

2.3.4客户要求

随着日益严厉的对消费品产品安全环保法规要求,以及国家政府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不懈努力,消费品的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以及进出口商越来越重视产品对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对客户满意度产品质量的要求,给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越来越多的检测服务业务。同时在不断增加的测试成本的情况下,生产商在不断寻求更有效的检测方案及措施来降低成本,同时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如何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满足客户要求,同时坚守专业性和公正性,是国际验货协会消费品测试良好范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本标准正是在这个章节吸纳其精华部分,纳入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服务报告良好规范中。

2.3.5保密和防伪要求

鉴于检测服务报告这一产品的特殊性, 假冒仿制成本低廉,而对社会消费者以及原实验室造成的经济以及声誉的影响和危害性都极大, 需要行业良好规范支持和监督。

2.3.6电子化报告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资料加盖电子印章于纸质资料加盖原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化报告以及网络传递方式,绿色环保,有利提升实验室信息管理效率,方便和客户信息互通,提升客户体验,在注意信息安全防护水平的基础上,应该作为良好规范倡导。

2.3.7通用服务条款和免责声明

在合同评审期间,告知客户通用服务条款,在报告发放时明确检测实验室的免责声明,明确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和客户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实验室首先认真履行责任和遵守承诺,才是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

2.4 参考文献

标准把在推行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过程中可能参考到的标准、规范和条例进行了识别,以便在标准实施过程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7

 

 

 

 

 

 

 

Copyright @2008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 京ICP备05035142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号健翔山庄C11座
电子邮件:ccib@vip.163.com 联系电话: 010-8202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