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开展专家技术委员会工作,我会起草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12月1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经采纳相关意见后,现正式发布实施(具体见附件)。试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附件: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2.《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专家技术委员会组建指南(试行)》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2018年2月13日
附件1: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机构分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技委)工作,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技委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规范行业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保障平台,承担研究、组织、实施检验鉴定行业能力建设、诚信经营、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实现各项检验鉴定业务自律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责。
本办法适用于专技委的职责、换届、调整、工作开展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专技委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分会秘书处受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负责专技委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专技委管理相关的制度;
(二)规划专技委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专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组织专技委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专技委的工作,组织对专技委的考核评估。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受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管理专技委全面工作,对专业委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专业委是专技委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根据需要可设分专业委。
第七条 专业委应当科学、公开、规范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跟踪研究本领域的政策和法规,积极参与本领域政策和法规的制定;
(二)制定本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构建本领域的知识体系;
(四)负责本领域的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领域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经分会秘书处同意,代表分会参加本领域对外活动和开展工作;
(七)及时通过分会媒体发布本领域工作动态;
(八)管理下设分专业委。
第八条 专技委委员派出单位有义务接受专技委委托,协助专技委开展与专技委职责相关的工作,为专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专业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专技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工作建议,按时参加研讨;
(二)按时参加专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对专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监督专业委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归口工作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工作;
(八)参加专技委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专业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专业委委员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权获取专业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经分会秘书处批准专技委可与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机构之间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专业委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专业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专业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
专业委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专业委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专业委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专业委工作办法和专业委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规划,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知识体系表;
(四)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团体标准送审稿;
(六)专业委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专业委的组建、调整、撤销等事项;
(九)分专业委的决议。
需要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专业委秘书处存档。
第三章 换届、调整
第十三条 专技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专家委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专家委。
专家委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专技委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分会秘书处。 分会秘书处应当将专技委委员名单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专业委全体委员表决,专业委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专家委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对专技委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第十七条 专业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业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业委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专家委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专业委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应当每年向专家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专业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分专业委应当定期向专业委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应当每年向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分会秘书处举报、投诉专技委及其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分会秘书处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分专业委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工作开展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专家技术委员会组建指南》是本办法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2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机构分会专家技术委员会组建指南
(试行)
第一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技委)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由检验鉴定机构、生产贸易行业、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条 专技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掌握检验鉴定相关知识,热心检验鉴定事业,能积极参加专技委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委员不少于7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
第四条 专家委主任委员和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专家委设秘书处,负责专家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分会秘书处。
专家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由分会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应当由专技委委员兼任。
第六条 专家委秘书处秘书长负责专家委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专家委工作办法规定。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2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专业委委员兼任。
专业委秘书处秘书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检验鉴定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检验鉴定工作经历。
专业委秘书长负责专业委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专业委工作办法规定。
第八条 专业委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专业委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九条 专业委在专家委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专业委秘书处可由会员单位承担,或由专业委选举若干委员组成。专业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检验鉴定行业从业经验;
(四)将专业委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专业委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专业委秘书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专业委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各专业委工作办法和专业委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专业委秘书处的应当在专业委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专业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根据专业委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专业委提议分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专业委的资料和文件,列席专业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专业委工作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可以组建分专业委。分专业委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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