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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2015年第77号)

2015-07-03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20家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7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现将许可、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妆品、食品接触材料、消费品、棉花、危险化学品、危险包装品的检验、检测及相关技术服务。

(二)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煤炭检测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煤炭检验鉴定及相关技术服务。

(三)日和海事检定(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的检验(不包括实验室检测);工业品监装、监卸和残损鉴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四)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许可范围:进出口轻纺产品、玩具、机电产品、危化及包装产品的检验、鉴定、检测及相关技术服务。

(五)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矿产品、冶金产品、化工品、陶瓷、煤炭、焦炭、活性炭等商品的检验、检测及其它相关服务。

(六)大连港明口岸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机动车检测。

(七)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矿产品检验、鉴定、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社会委托的检验鉴定业务。

(八)浙江越华能源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煤炭检验鉴定。

(九)宁波汽车零部件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及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的检测。

(十)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工、石油、矿产、纺织品、化妆品、化学危险品、轻工、电子电器的检验、鉴定。

(十一)宁波梅山卡达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汽车及零部件检验检测。

(十二)绍兴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服装及纺织品、羽毛绒、化工品的检验鉴定业务;货物监视装卸;货物的数重量鉴定。

(十三)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皮革制品、纺织服装、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塑料、陶瓷、橡胶、羽毛绒、木制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品检验、检测和鉴定业务。

(十四)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服装、食品接触材料、玩具及儿童用品、家具木板及添加剂的检验、检测、鉴定及相关技术服务。

(十五)福建新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许可范围: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水尺计重、容量计重、衡器计重、监装、装卸等检验鉴定业务,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价值鉴定、海事鉴定、保险公估等检验鉴定业务。

(十六)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化工产品、矿产品、纺织原料及产品、包装产品、化妆品等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

(十七)东莞市隽思产品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电玩具、塑胶玩具、印刷制品质量检测服务。

(十八)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矿、金属产品、消费品、危险化学品、食品接触材料、化妆品、纺织品等的检验和相关技术服务。

(十九)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机电产品、化工矿产品、原油及成品油、金属材料、装饰材料、轻工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品、食品接触材料、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和鉴定业务。

(二十)阿拉山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工、矿产品、原油及成品油、金属材料、轻工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品、食品接触材料、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和鉴定业务。

二、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名单和变更内容

(一)批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024〕投资者名称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批准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064〕投资者名称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006〕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批准青岛邦尔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47〕投资者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批准广州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224〕机构性质、业务许可范围变更,保持许可证号不变。

(六)批准佛山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50〕投资者名称、注册资本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七)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夏有限公司〔054〕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5/201507/t20150702_4439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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