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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3-07-20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38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部分摘录如下:

......

二十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删去其中的“人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删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删去其中的“化妆品”。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原文请参看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4629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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