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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国质检检【2005】92号)

2012-07-28 来源: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考试纪律,统一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考试性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面向社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检验鉴定人员须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三)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四)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具体举办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提前对外公布。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次考试情况,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

  二、组织领导

  (一)国家质检总局是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具体负责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监察局、人事司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承办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具体部门或成立相关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试承办部门)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确定考点和考场、制作准考证、组织考试、接收送返考卷、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三)考试费用:命题、试卷印刷、速递、阅卷评分、查询、资格证书印刷等费用由总局支付;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由考区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从本局本年度行政预算中支出。

  三、考试报名

  (一)国家质检总局一般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考试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范围、考试时间、报名时间地点、报考条件、考试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地检验检疫局报名。

  (二)报名参加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4.品行良好,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受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受理报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审核报名表填报情况;

  3.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提供相关考试资料。

  (四)报名者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照片不予退还)。

  报名人应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已被确认考试资格的考生,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编号规则,编排准考证号码。编号时应当随机安排,同一单位的考生原则应编排不同的考场,同一单位的考生的考号不能相邻,应避免同一考场的考生出现相同姓名,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准考证号码为8位数字:前4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以CIQ2000为准),后4位为准考证流水号。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考前10天将贴有照片并加盖局章(章须骑盖在照片上)的《准考证》发放至每个考生。

  四、考试工作人员配备

  (一)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各考点的主考、巡考、监考等考务人员以及考务后勤、保安等工作人员。

  (二)监考人员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选聘和安排。

  (三)每一考点设一名主考人员,全权负责该考点的各项工作,统一管理该考点的巡考和监考等工作人员。

  (四)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和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考点大小情况安排巡考人员,对考点内各考场进行巡查监督,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偶发事件。

  (五)每个考场至少设两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各项工作监考人员需聘请有高考(或相同级别考试)监考经验的人员担当监考任务。监考人员监考的考场应在考试当天开考前抽签确定。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考前对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各自的工作职责;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整理、装袋和密封方法;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七)考点配备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工作。

  五、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一)考区由若干考点组成,考点由若干考场组成。

  (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考试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实施,以利于管理、方便考生为原则,在总局指定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在地集中进行,考区以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在地命名。

  (三)选择考点要有利于考试期间实现考点的全封闭管理。考点的保密、保卫条件必须良好,保证水电供应,通讯畅通,便于停泊车辆。考点须设置考点办公室,用于考试工作人员集中开会及试卷的分发、回收、装订等。

  (四)考点布置要求严肃、整洁。考点在考试当天张贴或悬挂醒目标志。各考点应在门口悬挂横幅,写明考试名称。应在考点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以方便考生查询。

  (五)总局指定为考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报名人数合理设置考场,原则上每30人为一个标准考场,不足30人设立一非标准考场,每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阶梯教室不能作为考场。

  (六)考场要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采光条件,考场进门处醒目位置标示考场号和此考场准考证号码范围,桌面右上角依次加贴准考证号码标签,实行单人单座、单行排列,桌面整洁平整,桌与桌之间距离不小于80厘米,桌屉应清空或朝前放置。

  考场前后设置固定存包处,考场内不留杂物。凡可能涉及考试内容的张贴物应予清除或覆盖。

  (七)总局指定为考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考试前两周将本区域的考点和考场设置情况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

  六、试卷的传递、保管和销毁

  (一)试卷(包括答题卡,下同)的运送、交接、保管、分发等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试卷应按机密文件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和销毁。双人负责,责任到人。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和运送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考试开始前3周将接收试卷人员名单上报所属考区备案(填写试卷接收人员信息登记表)。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试卷通知后,应按时派出接卷人到指定地点接收试卷。接收试卷人员接收试卷时须交验身份证、工作证和介绍信,运送试卷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试卷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对试卷袋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试卷在以下各个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试卷交接清单》:1.接收试卷交单位保密室;2.考试当天押运员从保密室领出试卷运至考点;3.考务人员收发试卷;4.押运员从考点领回试卷送至保密室;5.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试卷集中送至总局指定地点;6.其他必须移动试卷的情况。

  (五)在试卷运送、传递过程中,要注意试卷不受污损,试卷的答题卡不能折叠损坏,并保存好各环节的《试卷交接清单》备查;试卷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两名运送人员,运送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试卷运送人员职责》。

  (六)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20分钟;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于当天将全部试卷送交所属考区保存;考试结束后5天内,各直属局将本考区试卷和答题卡按要求送达总局指定地点。

  (七)阅卷和评定工作结束后,试卷档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保存。

  (八)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考试成绩3个月之后,经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监察局的监督下将试卷档案送至保密厂予以销毁。如果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七、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任命,主考按照《主考职责》组织考试,处理考场偶发事件,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试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开通考试值班电话。

  (二)考试前,各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学习考务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操作程序、考务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和对应试人员的特别提示事项。考务培训要以监考人员为重点。

  监考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各自职责和规定的程序操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考请示。

  考试前1天,主考应检查考点准备情况。考场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三)考试时间的要求:

  1.开考前90分钟,考试工作人员到位并检查场地。

  2.开考前60分钟,送卷人员将试卷送至考点办公室。

  3.开考前40分钟,监考人员向主考报到,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

  4.开考前30分钟,各考场两名监考共同到考点办公室签收试卷,核对试卷科目、编号。

  5.开考前20分钟,两名监考共同携带试卷进入考场,认真检查考场,不得再离开考场。

  6.开考前15分钟,打预备铃,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未带准考证、身份证的,一律不准参加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7.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应在考生面前,当众开拆试卷,核对试卷和答题卡,页码是否完整,是否有被污染、破损或印刷不清等情况。

  8.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答题卡,监考人员要求考生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同时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码,但不得答题。

  9.开考铃响,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逐个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核准应试人员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主考责令退场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将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姓名正确清楚地填写(涂)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未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以及未正确填涂的应及时纠正。

  10.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11.考生缺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收回,同时在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准考证号码栏和“缺考”标记;考生因不慎损毁答题卡,要求更换的,监考人员应将原答题卡收回,并填涂答题卡上的“作废”标记;考生因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监考人员应将试卷和答题卡收回,并填涂答题卡上的“作弊”标记。以上三种情况由监考人员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属代考的,应将代考人和被代考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12.开考后30分钟,允许考生交卷后离开考场,考生离开前须将试卷、答题卡交给监考人员。

  13.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报时间,提醒考生掌握答题进度。

  14.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安坐原位,一名监考人员维持考场秩序,另一名监考人员将试卷和答题卡收回,试卷和答题卡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考生方能离开考室;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试卷和答题卡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15.监考人员填妥《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试卷、答题卡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送交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逐一验收,清点无误后,贴上封条,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16.验收完毕,由主考与接卷人员交接并填写《试卷交接清单》,由接卷人员直接送达直属局保密室。若设有分考区,必须由直属局负责将考卷接回,不得安排在当地暂存。

  (四)出现试卷、试题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并尽快查清泄源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由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如期组织本地考试的,应及时向总局检验监管司报告,经批准后采取补救办法。

  八、考试巡视

  (一)总局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局的考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巡视方案、人员和巡视范围由总局于考试开始前5天确定,不对外公开。

  巡视人员最迟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到达巡视地点,启程前方可通知所巡视的直属局。

  (二)巡视的程序和内容:

  1.考前听取考区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准备和组织情况工作汇报。

  2.抽查考生档案。

  检查重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考生报名表,检查报名表内容是否填写完备;是否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考试现象。

  3.检查试卷保密情况。

  检查重点:试卷存放地点是否符合保密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试卷袋,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是否完整,密封条是否完好;试卷交接各环节是否填写《试卷交接清单》。

  4.检查考点、考场布置情况。

  检查重点:考点、考场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布置;考点是否张贴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考场进门处是否表示考场号和准考证号码范围或座次表;是否存在使用阶梯教室的现象;是否实行单人单座、单行排列;桌面右上角是否贴有座位标签;是否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检查考试进行情况。

  检查重点:考场秩序是否正常,考试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参加考试人员是否有替考、作弊等违纪违规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6.检查试卷、答题卡回收情况。

  检查重点:考试完毕,是否有试卷或答题卡丢失;试卷和答题卡的回收清点工作是否有序;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上有关内容是否填写,是否有破损,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密封,密封条上是否有验收人员签字并盖有公章。

  7.考试结束后,听取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的意见和反映。

  8.检查其他考试相关工作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

  9.巡视人员应在巡视完毕后一周内将总结材料报总局,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巡视的基本情况、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九、阅卷评分

  (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释。

  (二)试卷的阅卷评分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阅卷小组统一负责。

  (三)阅卷工作必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阅卷工作的要求实施,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不得随意处理。

  (四)阅卷小组应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完成阅卷后,应及时检查审定并将汇总后的考试成绩报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监察局对阅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对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检查重点:考试合格率偏高的考区、考点、考场;雷同卷较多的考场;署名举报、问题严重的考区、考点、考场;违反考试工作规范的;有其他突出问题的。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考务工作实施情况;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资格条件;评卷质量;考风考纪;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以及其他内容。

  (四)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公布成绩和颁发资格证书

  (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经国家质检总局复核,在考试后两个月内公布。

  (二)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向考试合格者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十二、考务工作纪律

  (一)根据有关规定,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阅卷评分完毕的试卷、答题卡。

  所有接触上述资料的人员,均应按保密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有任何疏漏,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人透露或暗示有关上述资料的内容和情况。考试的有关资料,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公布和私自拷贝、复印、电传、提供给外界传播。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卷档案和考试成绩登记造册后由总局统一保存。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保存3个月。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制卷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报名、准考证编排、考场设置、试卷运送、保管、监考、阅卷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该项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该项考试,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三、本规范附《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试卷交接清单》、《试卷接收人员信息登记表》、《运送试卷人员职责》、《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准考证(样式)》、《主考职责》、《巡考职责》、《监考职责》、《监考工作程序》、《考场规则》、《考场情况记录表》、《阅卷人员责任书》、《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参考》。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总局负责解释。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考试纪律,统一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考试性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面向社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检验鉴定人员须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三)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四)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具体举办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提前对外公布。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次考试情况,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

  二、组织领导

  (一)国家质检总局是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具体负责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监察局、人事司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承办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具体部门或成立相关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试承办部门)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确定考点和考场、制作准考证、组织考试、接收送返考卷、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三)考试费用:命题、试卷印刷、速递、阅卷评分、查询、资格证书印刷等费用由总局支付;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由考区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从本局本年度行政预算中支出。

  三、考试报名

  (一)国家质检总局一般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考试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范围、考试时间、报名时间地点、报考条件、考试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地检验检疫局报名。

  (二)报名参加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4.品行良好,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受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受理报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审核报名表填报情况;

  3.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提供相关考试资料。

  (四)报名者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照片不予退还)。

  报名人应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已被确认考试资格的考生,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编号规则,编排准考证号码。编号时应当随机安排,同一单位的考生原则应编排不同的考场,同一单位的考生的考号不能相邻,应避免同一考场的考生出现相同姓名,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准考证号码为8位数字:前4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以CIQ2000为准),后4位为准考证流水号。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考前10天将贴有照片并加盖局章(章须骑盖在照片上)的《准考证》发放至每个考生。

  四、考试工作人员配备

  (一)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各考点的主考、巡考、监考等考务人员以及考务后勤、保安等工作人员。

  (二)监考人员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选聘和安排。

  (三)每一考点设一名主考人员,全权负责该考点的各项工作,统一管理该考点的巡考和监考等工作人员。

  (四)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和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考点大小情况安排巡考人员,对考点内各考场进行巡查监督,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偶发事件。

  (五)每个考场至少设两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各项工作监考人员需聘请有高考(或相同级别考试)监考经验的人员担当监考任务。监考人员监考的考场应在考试当天开考前抽签确定。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考前对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各自的工作职责;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整理、装袋和密封方法;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七)考点配备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工作。

  五、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一)考区由若干考点组成,考点由若干考场组成。

  (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考试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实施,以利于管理、方便考生为原则,在总局指定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在地集中进行,考区以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在地命名。

  (三)选择考点要有利于考试期间实现考点的全封闭管理。考点的保密、保卫条件必须良好,保证水电供应,通讯畅通,便于停泊车辆。考点须设置考点办公室,用于考试工作人员集中开会及试卷的分发、回收、装订等。

  (四)考点布置要求严肃、整洁。考点在考试当天张贴或悬挂醒目标志。各考点应在门口悬挂横幅,写明考试名称。应在考点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以方便考生查询。

  (五)总局指定为考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报名人数合理设置考场,原则上每30人为一个标准考场,不足30人设立一非标准考场,每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阶梯教室不能作为考场。

  (六)考场要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采光条件,考场进门处醒目位置标示考场号和此考场准考证号码范围,桌面右上角依次加贴准考证号码标签,实行单人单座、单行排列,桌面整洁平整,桌与桌之间距离不小于80厘米,桌屉应清空或朝前放置。

  考场前后设置固定存包处,考场内不留杂物。凡可能涉及考试内容的张贴物应予清除或覆盖。

  (七)总局指定为考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考试前两周将本区域的考点和考场设置情况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

  六、试卷的传递、保管和销毁

  (一)试卷(包括答题卡,下同)的运送、交接、保管、分发等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试卷应按机密文件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和销毁。双人负责,责任到人。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和运送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考试开始前3周将接收试卷人员名单上报所属考区备案(填写试卷接收人员信息登记表)。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试卷通知后,应按时派出接卷人到指定地点接收试卷。接收试卷人员接收试卷时须交验身份证、工作证和介绍信,运送试卷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试卷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对试卷袋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试卷在以下各个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试卷交接清单》:1.接收试卷交单位保密室;2.考试当天押运员从保密室领出试卷运至考点;3.考务人员收发试卷;4.押运员从考点领回试卷送至保密室;5.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试卷集中送至总局指定地点;6.其他必须移动试卷的情况。

  (五)在试卷运送、传递过程中,要注意试卷不受污损,试卷的答题卡不能折叠损坏,并保存好各环节的《试卷交接清单》备查;试卷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两名运送人员,运送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试卷运送人员职责》。

  (六)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20分钟;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于当天将全部试卷送交所属考区保存;考试结束后5天内,各直属局将本考区试卷和答题卡按要求送达总局指定地点。

  (七)阅卷和评定工作结束后,试卷档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保存。

  (八)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考试成绩3个月之后,经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监察局的监督下将试卷档案送至保密厂予以销毁。如果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七、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任命,主考按照《主考职责》组织考试,处理考场偶发事件,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试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开通考试值班电话。

  (二)考试前,各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学习考务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操作程序、考务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和对应试人员的特别提示事项。考务培训要以监考人员为重点。

  监考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各自职责和规定的程序操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考请示。

  考试前1天,主考应检查考点准备情况。考场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三)考试时间的要求:

  1.开考前90分钟,考试工作人员到位并检查场地。

  2.开考前60分钟,送卷人员将试卷送至考点办公室。

  3.开考前40分钟,监考人员向主考报到,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

  4.开考前30分钟,各考场两名监考共同到考点办公室签收试卷,核对试卷科目、编号。

  5.开考前20分钟,两名监考共同携带试卷进入考场,认真检查考场,不得再离开考场。

  6.开考前15分钟,打预备铃,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未带准考证、身份证的,一律不准参加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7.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应在考生面前,当众开拆试卷,核对试卷和答题卡,页码是否完整,是否有被污染、破损或印刷不清等情况。

  8.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答题卡,监考人员要求考生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同时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码,但不得答题。

  9.开考铃响,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逐个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核准应试人员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主考责令退场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将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姓名正确清楚地填写(涂)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未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以及未正确填涂的应及时纠正。

  10.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11.考生缺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收回,同时在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准考证号码栏和“缺考”标记;考生因不慎损毁答题卡,要求更换的,监考人员应将原答题卡收回,并填涂答题卡上的“作废”标记;考生因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监考人员应将试卷和答题卡收回,并填涂答题卡上的“作弊”标记。以上三种情况由监考人员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属代考的,应将代考人和被代考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12.开考后30分钟,允许考生交卷后离开考场,考生离开前须将试卷、答题卡交给监考人员。

  13.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报时间,提醒考生掌握答题进度。

  14.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安坐原位,一名监考人员维持考场秩序,另一名监考人员将试卷和答题卡收回,试卷和答题卡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考生方能离开考室;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试卷和答题卡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15.监考人员填妥《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试卷、答题卡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送交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逐一验收,清点无误后,贴上封条,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16.验收完毕,由主考与接卷人员交接并填写《试卷交接清单》,由接卷人员直接送达直属局保密室。若设有分考区,必须由直属局负责将考卷接回,不得安排在当地暂存。

  (四)出现试卷、试题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并尽快查清泄源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由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如期组织本地考试的,应及时向总局检验监管司报告,经批准后采取补救办法。

  八、考试巡视

  (一)总局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局的考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巡视方案、人员和巡视范围由总局于考试开始前5天确定,不对外公开。

  巡视人员最迟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到达巡视地点,启程前方可通知所巡视的直属局。

  (二)巡视的程序和内容:

  1.考前听取考区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准备和组织情况工作汇报。

  2.抽查考生档案。

  检查重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考生报名表,检查报名表内容是否填写完备;是否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考试现象。

  3.检查试卷保密情况。

  检查重点:试卷存放地点是否符合保密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试卷袋,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是否完整,密封条是否完好;试卷交接各环节是否填写《试卷交接清单》。

  4.检查考点、考场布置情况。

  检查重点:考点、考场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布置;考点是否张贴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考场进门处是否表示考场号和准考证号码范围或座次表;是否存在使用阶梯教室的现象;是否实行单人单座、单行排列;桌面右上角是否贴有座位标签;是否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检查考试进行情况。

  检查重点:考场秩序是否正常,考试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参加考试人员是否有替考、作弊等违纪违规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6.检查试卷、答题卡回收情况。

  检查重点:考试完毕,是否有试卷或答题卡丢失;试卷和答题卡的回收清点工作是否有序;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上有关内容是否填写,是否有破损,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密封,密封条上是否有验收人员签字并盖有公章。

  7.考试结束后,听取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的意见和反映。

  8.检查其他考试相关工作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

  9.巡视人员应在巡视完毕后一周内将总结材料报总局,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巡视的基本情况、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九、阅卷评分

  (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释。

  (二)试卷的阅卷评分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阅卷小组统一负责。

  (三)阅卷工作必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阅卷工作的要求实施,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不得随意处理。

  (四)阅卷小组应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完成阅卷后,应及时检查审定并将汇总后的考试成绩报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监察局对阅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对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检查重点:考试合格率偏高的考区、考点、考场;雷同卷较多的考场;署名举报、问题严重的考区、考点、考场;违反考试工作规范的;有其他突出问题的。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考务工作实施情况;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资格条件;评卷质量;考风考纪;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以及其他内容。

  (四)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公布成绩和颁发资格证书

  (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经国家质检总局复核,在考试后两个月内公布。

  (二)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向考试合格者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十二、考务工作纪律

  (一)根据有关规定,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阅卷评分完毕的试卷、答题卡。

  所有接触上述资料的人员,均应按保密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有任何疏漏,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人透露或暗示有关上述资料的内容和情况。考试的有关资料,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公布和私自拷贝、复印、电传、提供给外界传播。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卷档案和考试成绩登记造册后由总局统一保存。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保存3个月。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制卷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报名、准考证编排、考场设置、试卷运送、保管、监考、阅卷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该项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该项考试,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三、本规范附《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试卷交接清单》、《试卷接收人员信息登记表》、《运送试卷人员职责》、《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准考证(样式)》、《主考职责》、《巡考职责》、《监考职责》、《监考工作程序》、《考场规则》、《考场情况记录表》、《阅卷人员责任书》、《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参考》。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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