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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调整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

2020-07-01 来源:

一、公告内容

 2020年5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69号公告),对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优化,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检测。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出台背景


     对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优化,是海关总署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

      2018年底,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34号公告),对进口铁矿等7类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2019年底,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2019年第159号公告),对进口铁矿等大宗商品的重量鉴定由逐批实施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充分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总署此次发布并实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69号公告),将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优化海关监管资源配置,压缩通关时长,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调整项目


01 不申领品质证书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02 申领品质证书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03 特殊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调整后,海关保留实施验证和品质检验的职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海关关员在对进口铁矿进行取样。


四、政策问答

新政实施后,进口铁矿如何申领品质证书?


       2020年6月1日起,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通过勾选“需要品质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34号公告)“先放后检”模式对进口铁矿实施品质检验并出具品质证书。

新政实施后,进口铁矿海关是不是不监管了?

       此次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调整只涉及抽样送检环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无论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领品质证书,海关一律开展现场检验检疫,内容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等。

五、温馨提示


01

     无论是否由企业申请进行品质检验,海关对于进口铁矿的品质检验均不收取费用。

02 

     若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没有申请品质检验,海关依职权实施品质检验布控的,抽样检测后不会出具品质证书。

03

     请广大铁矿进口企业密切关注海关监管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办理海关业务。同时,对于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致电海关12360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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