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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文看懂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调整

2020-06-15 来源:

20205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自202061日起,海关对进口铁矿从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监督检验和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政策调整的目的

对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优化

是海关总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政策调整的内容

01 检验监管方式调整内容

此次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调整只涉及抽样送检环节,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等内容不变。

02 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所需单证勾选“品质证书”选项。海关依企业申请,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规定的先放后检模式,在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取样送实验室实施品质检验并出具品质证书。

03 不需要海关出具铁矿品质证书的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要勾选“品质证书”选项,海关不再实施品质检验,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04 特别提醒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铁矿品质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海关保留实施验证和品质检验的职能,可根据需要实施品质检验、监督检验、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铁矿小知识

铁是世界上发现最早、利用最广、用量最多的一种金属,其消耗量约占金属总消耗量的95%左右。铁矿石又叫铁矿砂,是指含有可经济利用的铁元素的矿石,是铁元素(Fe)在自然界最主要的赋存形式。铁矿石主要用于钢铁工业,冶炼含碳量不同的生铁(含碳量一般在2%以上)和钢(含碳量一般在2%以下)。

据海关统计,2019年我国进口铁矿石达到10.69亿吨。

进口铁矿的评价指标有:水分、粒度组成、含铁量、杂质元素含量(磷、硫、铜、钛、锰等)、脉石含量(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氧化钙、氧化镁等)、还原性、化学成分稳定性、机械强度(抗压强度、转鼓指数,研磨系数等)等。

海关自2015年开始对进口铁矿中的汞、砷、铅、镉、硫、氯、氟等7个有毒有害元素含量实施监测。

提问Qustions  &   解答Answers

海关总署先后出台了哪些与进口铁矿有关的便利化措施?

海关总署先后出台了以下措施:

1.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解读

海关对进口铁矿从逐批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后放行,逐步调整为“先放后检”、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同时保留抽查验证、监督检验职能。上述公告的出台,通过不断优化海关监管资源配置,在履行好打击贸易欺诈、维护国家经济能源战略安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节约通关成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检验监管方式优化后对进口铁矿会产生哪些影响?

对进口铁矿会产生以下影响:

1.逐批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检验,避免了贸易流通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检验;

2.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一定程度缓解极端情况下的滞港问题;

3.有效降低因等待品质检验合格判定结论产生的时间经济成本;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提升企业主体地位,加速基础原料流转。

总结

将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由以前的逐批检验调整为依申请检验,企业掌握自主权。企业贸易合同约定以卖方或其他第三方检验结果结算的,无需申请检验,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即可销售、使用进口铁矿,预估每批放行时长可缩短57个工作日,通关成本显著降低;对合同约定以海关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的,企业仍可申请检验出证,检验时间也会因整体检验量的压缩而缩短,企业获得感显著提升。

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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